
南京就业创业政策
一、就业政策
(一)高校毕业生住房租赁补贴
1.全日制普通高校(含海外留学)毕业并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的毕业生(含取得在宁就业许可的港澳台毕业生),在全日制高等职业院校毕业并取得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毕业生;
2.毕业两年内在我市各类企业(含在宁部、省属企业)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就业或自主创业,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依法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以灵活就业者形式参保除外)或在江苏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在我市参加失业保险;
3.在宁无自有住房(或与父母共有家庭唯—套住房)且租房居住。依合同尚未交付的房屋也认定为申请家庭的住房。
(二)外地高校毕业生来宁面试补贴
对非市域范围全日制普通高校(含海外留学)的应届毕业生(含港澳台毕业生)来我市市域范围内登记注册并纳税的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求职面试的,经核定给予每人1000元的一次性面试(交通和住宿)补贴。
(三)青年见习申请
1.就业见习对象:本市户籍的16至24岁失业青年和毕业前6个月在校高校大学生(含通过教育部相关机构学历学位认证的留学归国人员)。毕业前6个月在校高校大学生的就业见习期为3个月,失业青年可放宽至3—12个月。
2.创业见习对象:取得创业意识培训合格证书、创业项目经过可行性评估的16至24岁失业青年和毕业前6个月的在校高校大学生(含来宁港澳台大学生和通过教育部相关机构学历学位认证的留学归国人员),其中,在校高校大学生还需领取《南京青年大学生创业证》。创业见习期为6个月。
(四)青年见习补贴审核发放
见习补贴分为四类:
1.生活费补贴:按当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70%支付学员见习期间生活费补贴。
2.跟踪服务补贴:按实际完成的见习人数和见习时间,给予见习基地服务机构跟踪服务补贴,标准为150元/人/月。
3.带教补贴:按实际见习人数和时间,给予见习单位带教补贴,标准为150元/人/月。
4.留用(孵化)奖励:对满意度80%以上,留用率达到50%-80%,且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就业见习单位(基地)1000元/人的留用奖励;留用率超过80%的,按超出人数给予就业见习单位(基地)2000元/人的留用奖励。学员见习期满后创办企业持续经营并连续纳税六个月以上的,给予创业见习基地5000元/人的创业孵化补贴。
二、创业政策
(一)开业补贴
青年大学生在我市实现首次创业,给予一次性2000元的开业补贴。申请人可通过“我的南京”APP申报。
(二)创业成功奖励
青年大学生在我市创业经核准给予一次性4000元的创业成功奖励;申请人可向注册所在区人社部门申请。
(三)创业带动就业奖励
符合创业成功奖励条件的创业者每吸纳1名本市户籍失业人员就业,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带动就业补贴。申请人可向注册所在区人社部门申请。
(四)提供创业场地扶持
符合条件的青年大学生初创企业,入驻政府举办或认定创业载体的,可提供30平方米免费场地或给予场租补贴;在创业载体外租用经营场地创业的,给予每月不超过800元的场租补贴;利用自有房产创业的,给予每月300元的基本运营综合补贴。所需经费由创业实体纳税所在区负责。对创业服务功能强,创业孵化企业多,孵化成功率高,带动就业明显的大学生创业载体经评审给予最高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符合条件创业者可申请个人最高30万元、合伙最高5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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